关于2022年度企业倍增计划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融合发展”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烟台市实施企业倍增计划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市企业倍增培育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编制了《关于2022年度企业倍增计划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融合发展”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反馈至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数据产业推进科。
公示期: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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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2022年度企业倍增计划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融合发展”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4日
2022年度企业倍增计划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融合发展”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烟台市实施企业倍增计划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市企业倍增培育工作方案》)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企业为列入《市企业倍增培育工作方案》的200家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以及后续动态调整后列入倍增计划培育的企业。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烟台市的企业;
2.企业实施的项目在烟台市辖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市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
3.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烟财资环〔2020〕2号)等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拨付相关资金:
1.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不符合市级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的;
2.近2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章申报事项
第四条 支持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倍增培育企业开展垂直行业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建立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年服务本地企业不低于5家,累计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考核优秀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主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向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企业倍增培育工作方案》各条款的部门分工,组织本区市对口部门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六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保障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行业专家二人、财务专家一人组成专家组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和考察,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提报的客观项:企业规模、企业资质、企业荣誉、互联网服务项目介绍;专家评审项:互联网服务项目指标介绍中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进行考核绩效打分,评选出绩效考核优秀企业。
第七条 烟台市各相关部门根据复审和考察结果,将考核优秀企业的奖补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汇总意见和资金预算情况,统筹奖补资金使用,并按程序完成企业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奖补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认真开展绩效自评,配合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编报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做好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编报、资金分配及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对市工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程序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烟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烟财预〔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公示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对《市企业倍增培育工作方案》所有奖补政策的申报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对重复享受市级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同一项目年度奖补资金额不能超过项目的年度实际投入。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工信部门牵头全面设置绩效目标,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对照设置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奖补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设备投资额均为不含税价格。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奖补资金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二十条 奖补年度计算时间为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