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烟台市绿色工厂申报的通知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培育绿色制造典型,打造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根据《烟台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烟工信绿发〔2023〕1号。经研究,确定开展 2023年度市级绿色工厂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企业要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要围绕在汽车机械、化工、有色金属、纺织、医药、食品、电子信息、轻工钢铁、建材、航空航天、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我市重点产业链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优势骨干企业申报绿色工厂。
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原油加工、烧碱、焦化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申报条件
市级绿色工厂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市行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符合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要求,各区市也可本着梯次培育的目的,申报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下企业。
(三)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
(四)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烟台市绿色工厂:未正常经营生产的;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III级( 较大 )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省市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实施分类指导、简化优化程序、加强服务协调,认真组织好初审推荐工作
(一)开展广泛动员。根据《烟台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要求,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原则应在被评为烟台市市级绿色工厂内遴选上报,因此各区市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广泛动员发动、把握申报条件。
(二)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按照《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附件2)有关要求进行自评价,并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区市初审推荐。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烟台市绿色工厂推荐表”(附件1),于2023年4月15日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同时报电子版) 报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推进科。
(四)评审公示确认。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专家提出的建议名单经过会议研究后,确定2023年度烟台市绿色工厂名单,并在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布。
附件: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7日